國家農業部小反芻獸疫防控應急預案 |
國家農業部小反芻獸疫防控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小反芻獸疫是我國一類動物疫病,為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小反芻獸疫,確保畜牧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安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以及《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二)小反芻獸疫應急與防治工作應當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方針,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 (三)發生疫情或存在疫情發生風險時,各地獸醫行政部門應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建立責任制,做好小反芻獸疫監測、調查、預防、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 二、疫情監測與報告 (一)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要密切監視國際疫情動態,科學評估疫情發生風險,定期發布預警信息。 (二)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小反芻獸疫疫情監測工作。與周邊國家接壤的省份要密切監視邊境地區山羊、綿羊以及野羊等小反芻獸疫情動態。林業部門發現羚羊、黃羊等異常死亡,要立即通知獸醫部門采樣檢測。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以發熱、口炎、腹瀉為特征,發病率、病死率較高的山羊和綿羊疫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四)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診斷,認定為疑似小反芻獸疫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報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并同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五)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六)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三、疫情確認 (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備資格的防疫人員到現場進行臨床診斷,根據小反芻獸疫防治技術規范,提出初步診斷意見。 (二)初步判定為疑似疫情的,必須指派專人按規范采集病料,送國家外來動物疫病診斷中心或農業部指定的實驗室,進行最終確診。 (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確診結果,確認小反芻獸疫疫情。 四、疫情分級與響應 小反芻獸疫疫情分為兩級。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I級(特別重大)疫情: 1.兩個或多個省份發生疫情; 2.在1個省有3個以上(含)地(市)發生疫情; 3.特殊情況需要劃為I級疫情的。 確認I級疫情后,按程序啟動《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二)在1個省2個以下(含)地(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的,為Ⅱ級(重大)疫情。 確認Ⅱ級疫情后,按程序啟動省級疫情應急響應機制。 五、應急處置 (一)疑似疫情的應急處置 1.對發病場(戶)實施隔離、監控,禁止家畜、畜產品、飼料及有關物品移動,并對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 必要時,采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2.疫情溯源。對疫情發生前30天內,所有引入疫點的易感動物、相關產品來源及運輸工具進行追溯性調查,分析疫情來源。必要時,對原產地羊群或接觸羊群(風險羊群)進行隔離觀察,對羊乳和乳制品進行消毒處理。 3.疫情跟蹤。對疫情發生前21天內以及采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易感動物、相關產品、運輸車輛及密切接觸人員的去向進行跟蹤調查,分析疫情擴散風險。必要時,對風險羊群進行隔離觀察,對羊乳和乳制品進行消毒處理。 (二)確診疫情的應急處置 按照“早、快、嚴”的原則,堅決撲殺、徹底消毒,嚴格封鎖、防止擴散。 1.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疫點。相對獨立的牧戶或養殖場(戶),以病死畜所在的場(戶)為疫點;放牧畜以病死畜放牧場為疫點;散養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家畜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運載病畜的車、船、飛機等為疫點;在市場發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場為疫點;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廠(場)為疫點。 疫區。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范圍的區域劃定為疫區。 受威脅區。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10公里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劃定疫區、受威脅區時,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野生動物棲息地存在情況,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蹤調查結果,適當調整范圍。 2.封鎖。疫情發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跨行政區域發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發布封鎖令。 3.疫點內應采取的措施 (1)撲殺疫點內的所有山羊和綿羊,并對所有病死羊、被撲殺羊及其產品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2)對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飼料和墊料、污水等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3) 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 (4)出入人員、車輛和相關設施要進行消毒; (5)禁止羊、牛等反芻動物出入。 4.疫區內應采取的措施 (1)在疫區周圍設立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必要時,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設立臨時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動物檢疫消毒站和臨時監督檢查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設置。 (2)禁止羊、牛等反芻動物出入; (3)關閉羊、牛交易市場和屠宰場,停止活羊、牛展銷活動; (4)禁止運出反芻動物產品,運出動物產品時必須進行嚴格檢疫; (5)對易感動物進行疫情監測,對羊舍、用具及場地消毒; (6)必要時,對羊進行免疫。 5.受威脅區應采取的措施 (1)加強檢疫監管,禁止活羊調入、調出,反芻動物產品調運必須進行嚴格檢疫; (2)加強對羊飼養場、屠宰場、交易市場的監測,及時掌握疫情動態。 (3)必要時,對羊群進行免疫,建立免疫隔離帶。 6.野生動物控制 加強疫區、受威脅區及周邊地區野生易感動物分布狀況調查和發病情況監測,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羊、鹿等與人工飼養的羊群接觸。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與林業部門應定期通報有關情況。 7.解除封鎖。 疫點內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撲殺,并按規定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后至少21天,疫區、受威脅區經監測沒有新發病例時,經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機構審驗合格,由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由該人民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 8.處理記錄 各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完整詳細地記錄疫情應急處理過程。 9.非疫區應采取的措施 (1)加強檢疫監管,禁止從疫區調入活羊及其產品; (2)做好疫情防控知識宣傳,提高養殖戶防控意識; (3)加強疫情監測,及時掌握疫情發生風險,做好防疫的各項工作,防止疫情發生。 六、保障措施 (一)物資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動物防疫物資儲備制度,做好消毒用品、封鎖設施設備、疫苗、診斷試劑等防疫物資儲備。 (二)資金保障 小反芻獸疫應急所需撲殺、無害化處理、環境消毒以及免疫等防控經費要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撲殺病羊及同群羊由國家給予適當補貼,強制免疫費用由國家負擔,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規定的比例分擔。 (三)技術保障 國家外來動物疫病診斷中心設立小反芻獸疫參考實驗室,協同有關技術單位盡快研制和生產診斷試劑、疫苗等防疫物資,并對各地有關人員開展技術培訓。 國家有關專業實驗室和地方各級獸醫診斷實驗室逐步提高診斷監測技術能力。 (四)人員保障 1.國家和省級分別設立小反芻獸疫防控專家組,負責疫情現場診斷、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提出應急控制技術方案建議。 2.各地應組建應急預備隊,按照本級指揮部的要求,具體實施疫情處置工作。 3.各地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機構應協調邊防、林業、質檢、工商、交通、公安、武警等成員單位依照本預案及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做好小反芻獸疫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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