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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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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江黃羊 發布時間:2012-09-12 點擊次數: 194 【字體: 大 中 小】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管理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類疫病,是指對人與動物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二)二類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等措施,防止擴散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 前款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 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分別負責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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